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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如何處理 | 網路誹謗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名譽毀謗 閱讀(1.53W)

網路誹謗如何處理?網路誹謗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隨著近年來網路的普及,也隨著其特有的匿名性而發展出了網路暴力,其中就包括網路誹謗,這和誹謗一樣,都當然屬於人身傷害,那麼當我們遭遇了網路誹謗如何處理呢?怎麼通過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在這裡,本站小編將從網路誹謗的認定和定罪兩方面為您闡述這一問題。

一、網路誹謗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問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二、網路誹謗的定罪標準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在資訊網路上釋出、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綜上可知,即使是在網路上進行誹謗,只要對當事人造成傷害,都不能逃脫法律制裁,針對“網路誹謗如何處理”的問題,只要符合法律定罪標準,即誹謗資訊被閱讀達到一定次數,則可認定為誹謗罪,情節嚴重與否則視傳播範圍而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