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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利用網路虛構、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誹謗,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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