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名譽毀謗>

網路造謠誹謗罪怎麼進行定罪

名譽毀謗 閱讀(2.92W)

我們現在處在一個網路極度發達的社會,市面上有很多的社交平臺軟體。這就創造了一個網路造謠的好地方,近年來我們可以聽到許多的人都受到過網路造謠的傷害。那麼怎麼定網路造謠誹謗罪呢?下面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學習瞭解一下,一起往下看吧。

網路造謠誹謗罪怎麼進行定罪

網路造謠誹謗罪怎麼進行定罪

網路誹謗罪,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在網際網路背景下,網路誹謗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網路誹謗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網路誹謗嚴重擾亂了正常網路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廣大網民的思維習慣。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路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是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今日公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入罪標準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今日公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解釋對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

公訴條件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為了明確對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刑事案件適用公訴程式的條件,《解釋》第三條列舉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3、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如何認定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

資訊網路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資訊網路作為獲取資訊、買賣商品、收發郵件的有效途徑,說明資訊網路具有“工具屬性”。同時,資訊網路也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平臺,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資訊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路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

司法解釋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

以在資訊網路上釋出、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通過資訊網路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通常有兩種基本手段:

一是“發帖型”,即以將要釋出負面資訊為由相要挾,向被害人索取財物;

二是“刪帖型”,即先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負面資訊,再以幫助被害人“刪帖”為由,威脅、要挾被害人並索取財物。

這兩種基本手段,實質上都是藉助資訊網路,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國務院《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對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使用者提供資訊服務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通過資訊網路向他人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釋出的資訊是虛假資訊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釋出的資訊為虛假資訊,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資訊網路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的,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資訊為虛假資訊。

一些“網路公關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刪帖”業務,但刪除的資訊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廣大網民釋出的真實資訊。國家依法保護資訊網路使用者正常的、合法的言論和資訊交流活動,這屬於資訊網路服務基本市場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刪除資訊網路使用者釋出的真實資訊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資訊網路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於法有據。

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而為他人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與他人共同完成相關犯罪活動,符合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還可能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等等。對於行為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怎麼定網路造謠誹謗罪的相關的法律條例,其實我們可以通過閱讀上述的文章知道網路犯罪一般不是一個人就能成功的。這裡面少不了網路大眾的推波助瀾,很多的局面都是一大群跟風的人一起造成的。但是如果定罪的話也只能找最開始的那個人。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