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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罪和造謠誹謗罪有什麼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62K)

造謠罪和造謠誹謗罪在法律上屬於誹謗罪,沒有區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就是關於誹謗罪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造謠罪和造謠誹謗罪有什麼區別

《刑法》規定的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規定:

A、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佈的內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佈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為。

B、要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C、謗行為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

由於誹謗涉及的內容通常是不公開的,隱祕的,往往不為人所知,在審判實踐中對該內容是否屬“虛構”的認定往往比較困難。其中如男女關係,按通常理解,非婚姻的男女之間交往密切尚不能指責他們有男女關係,只有在他們之間存在不正當性關係時,才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男女關係。但證實這種男女關係,除了有人證實親眼所見、或用照相、錄相、錄音等手段固定證據、或對所生子女進行dna鑑定等來認定外,其他諸如風言風語的傳聞、人們感覺中的想象等都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事實。而要證實男女關係是否存在卻是比較困難的;指控方一般很少能拿到確鑿的證據,而另一方似乎也難能證實自己的清白,因為證實自己清白的方式只是自己及被指為男女關係的另一方都宣告自己是清白的,但自己本身作為利害關係人的辯白,所具有的證明效力又有限;針對那些沒有指明具體時間、地點等細節的誹謗,無法通過其他旁證用排除法來證明,法院無法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