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名譽毀謗>

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

名譽毀謗 閱讀(9.86K)

一、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

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

如果被侵權方主張存在實際損失的,就舉出證據證明實際損失存在,如果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就無法支援原告方的主張,但是證明損失一般會出現在企業的名譽權侵權以及名人的名譽權侵權的案件中。

如何認定侵犯企業名譽權:

1、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

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2、受害企業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包括降低了消費者、社會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

二、侵犯企業名譽權賠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釐清企業名譽權與商譽

企業名譽是指公眾對企業人格的綜合評價,其範圍較為廣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廠”的評價,而企業商譽是公眾對於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累積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相關評價,企業商譽直接關聯企業的市場形象、經濟利益和市場份額的多寡。

2、窮盡舉證方式

對此,可以遵循先損失、後收益、再法院酌定的舉證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業詆譭使乙公司產品銷量下降並致大面積退貨。首先,乙公司在訴訟中如能證明銷量同比下降及退貨數量,則可直接計算出經濟損失。

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證明損失大小,則可舉證證明甲公司的銷量同比增長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即甲公司所獲利益)作為賠償依據。在舉證過程中,可以綜合利用民事證據制度中的證據披露、舉證妨害、優勢證據、專家證人、司法鑑定等手段協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

3、考慮名譽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競合

在商業詆譭案件中,競爭主體散佈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虛假事實,既可構成名譽侵權,也可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於,雙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潛在的競爭關係。但是,起訴路徑的選擇並非無足輕重。

考慮到法院體系中傳統民事法官與商事(知產)法官在審理案件型別、指導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條件下選擇以不正當競爭作為訴由更能維護被侵權企業的合法權益。

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在面對名譽權侵權時可以先與侵權行為人進行協商,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害名譽權,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被侵權方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被侵權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禮道歉,消除不利影響,恢復名譽權原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