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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證據收集的途徑有哪些?

名譽毀謗 閱讀(2.49W)

一、誹謗罪證據收集的途徑有哪些?

誹謗罪證據收集的途徑有哪些?

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證據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類證據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除(五)、(六)、(七)外,其他都能夠做到的:

1、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訊音訊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佈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裝置偷偷進行錄音錄影及拍照;

2、邀請聽到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你需要的內容,並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3、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客觀要件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雖然公民都是擁有言論自由權,但是也不可以隨意的誹謗或者侵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當做出了誹謗他人的行為後,也是屬於觸犯誹謗罪,司法部門也會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的處罰,當遇到了誹謗事件後,也是需要當事人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就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