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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怎麼收集誹謗證據?

名譽毀謗 閱讀(2.78W)

在我國怎麼收集誹謗證據?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不法分子對我們的名譽進行誹謗行,並且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們的日常生活和侵害了我們自身的權益。國家為了懲治這種違法行為,同時為了維護我們的利益不受侵害。將這種行為納入刑法範疇中,希望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打擊。那麼,在我國怎麼收集誹謗證據?

一、在我國怎麼收集誹謗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的途徑和方法: 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證據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類證據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除(五)、(六)、(七)外,其他都能夠做到的: 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訊音訊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佈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裝置偷偷進行錄音錄影及拍照; 邀請聽到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你需要的內容,並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故意誹謗他人的行為直接侵害的就是受害人的名譽權。而名譽權又對人的發展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所以,故意誹謗他人的行為會對受害人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我們不僅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打擊這種犯罪行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我們還要知道在我國怎麼收集誹謗證據。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打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