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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法庭證據的取得有哪些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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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法庭證據的取得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提供、當事人提供,法院自行調取證據和代理人提供等途徑。
1、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
對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情形,行政訴訟法雖有規定,但並沒有規定具體範圍,《行政證據規定》就此範圍作出瞭解釋。根據《行政證據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限於兩種情形:一是相關事實認定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二是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
2、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1)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的範圍和條件。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或第三人與被告行政機關雖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實際地位而言,仍處於相對弱的地位,其舉證能力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給予更多的幫助。
(2)調取證據申請及其處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擬調取證據的內容;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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