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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公司侵權怎麼認定 | 如何處理?

名譽毀謗 閱讀(2.32W)

誹謗公司侵權怎麼認定,如何處理?

職工需要公司來獲得應有的報酬,公司亦需要職工來創造價值。由於各方面的問題公司和職工之間還是存在著一些矛盾,所以誹謗公司侵權的現象在社會中也是很常見的一種現象,那麼當發生誹謗公司侵權的事件發生時,我們又該怎麼還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呢。

對法定代表人(公司)進行的誹謗構成商業誹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侵權行為的角度觀察。

行為所針對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實施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對自然人的誹謗轉化成對商事主體的誹謗。因此,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誹謗,必須直接針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則,即使是構成誹謗,也不是對商事主體的誹謗,而是對自然人的誹謗,即對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誹謗。

二、從侵權行為的具體內容觀察。

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實言詞,涉及到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體,受到攻擊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體的行為。例如對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受到歪曲,對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體所進行的行為的詆譭,編造事實對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體的信譽進行毀損,或者就是直接對法定代表人本身進行誹謗,都是對商事主體進行的誹謗。

三、從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這個角度觀察。

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體的名譽、商譽的損害。在我國,自然人和法人分別都享有名譽權,其名譽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侵害名譽權的後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體的名譽權受到損害表現不同。商事主體的名譽權所保護的,主要是商譽和信譽,而自然人的名譽權所保護的,是對其的客觀綜合評價。如果侵權行為針對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麼造成損害的應當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體,而不是本人,這樣就構成對商事主體的誹謗,即商業誹謗。否則就是對個人的誹謗。

四、其他方面。

誹謗商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應當遵循侵權責任尤其是誹謗的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

(1)必須具備有損於他人名譽、商譽、信譽的不實言詞;

(2)必須有該種不實言詞的超出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公佈;

(3)實施誹謗行為的人在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當然一般的是故意的主觀狀態。一個針對商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的誹謗,具備了這三個要件,再具備前邊的三個要件,這個誹謗行為就是對商事主體進行的商業誹謗。受害人就有權以商事主體及其代表人的身份就其損害請求行為人承擔商業誹謗的侵權責任。

社會中確實存在著有部分公司為了一時的利益來進行對職工的壓榨利用等現象,但是,隨著社會法治制度的不斷健全,人民的素質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公司侵權的現象也減少了許多,對於誹謗公司侵權,我們確實要通過運用正確的法律知識來進行維權,這也是對社會的發展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