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公共安全>

商場瓷磚不平導致跌倒 | 顧客該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維權

公共安全 閱讀(7.16K)

一、跌倒的情形

商場瓷磚不平導致跌倒,顧客該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維權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顧客向商場主張損害賠償的事情,發生的原因有很多種,如地面有積水導致顧客摔倒受傷的,商場自動寄包櫃的物品丟失索賠的,堆積的貨物塌致人損害的,被購物車或者送貨車撞擊受傷的,被商場保安人員毆打致傷的等等。在所有的糾紛中,因地面有積水而導顧客摔倒受傷的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比如由於海鮮部門的冰臺上的冰塊融化成水並流到地面上,沒有及時清潔,導致地面形成積水,或者由於清潔工人在清洗地面時,導致地面有大量積水,或者有飲料、嬰兒尿液等流質物品在地面形成積水等,如果不及時地予以處理,極易導致顧客摔倒受傷,嚴重的可能會導致顧客的身體遭受嚴重的人身損害,並最終造成法律糾紛。

二、在商場跌倒如何處理

此類糾紛如不及時妥善處理,從社會效益的方面來講,會給商場的經營、聲譽等帶來負面的、消極的影響;從經濟賠償方面,也會給商場帶來不利的或者是嚴厲的法律後果。同時,此類糾紛也事關作為消費者的顧客的自身利益,比如能否能過訴訟、協商等途徑獲得相應的賠償,能夠獲得哪些方面的賠償,可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等。

如果因商場瓷磚不平導致顧客摔倒,造成顧客人身受到損害。此種情況下,商場應該承擔賠償法律責任,應當賠償顧客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發生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相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為顧客在商場因瓷磚不平而受傷可向商場主張賠償權利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據。也就是說,商場對於進到其商場消費的顧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均負有特定的保障或者保護義務,即保障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當然,需要明確的是,這種保障是基於法律所規定的一般義務上的保障,而非全部的、絕對的、無條件的或者所有的保障義務,比如顧客在商場遭受刑事犯罪方面的傷害,或者顧客自傷自殘而發生的傷害,我個人認為商場在所例舉的情況下,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並結合民事訴訟的相關舉證規則,表明瞭如果顧客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首先,要確認顧客在商場經營或者服務的範圍和區域之內,是否由於商場的瓷磚不平受到了相應的人身損害,這種人身損害是否是客觀存在的。其次,需要明確商場是否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商場來說其安全保障義務就是,在自己有保障責任的商場範圍內,有義務採取必要的、相應的防範、安全、管理措施,保護顧客免於危險,保障顧客免於遭受人身權利方面的損害。如果商場的地面有積水且沒有及時清理,屬於商場的不作為,其沒有營造好一個很安全的消費環境,沒有履行保障顧客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法定義務,從而導致顧客人身受到損害。在此情況下,商場應當承擔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就舉證責任的分配而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遍舉證規則,以及雙方的舉證能力,我個人認為,如果顧客向商場主張損害賠償,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是:只要顧客能夠舉證證明其商場的經營或者管理範圍之內,商場的地面有瓷磚不平,並由於地面的瓷磚不平而導致了自己人身受損的事實成立,即視為完成了舉證責任。至於商場有沒有履行相應的提示或者警示義務,顧客有無過錯,顧客有沒有在商場裡面實際購物等,則不屬於顧客的舉證義務範圍之內。與此相對應,商場如要否定顧客的主張,減少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則應當說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地面不存在瓷磚不平,或者雖有瓷磚不平但其已履行了相應的提示或者警示義務,或者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顧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並以此來反駁顧客的相應的索賠主張。在引基礎上,商場才能免除或者減少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商場地面瓷磚不平,商場沒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顧客摔倒受傷的,商場應該就顧客因此受到的人身損害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了,當事情真切發生到自己身上的時候或許才會知道事件的複雜程度遠沒有上述的商場瓷磚不平導致跌倒處理方法的簡便,往往會受到商場方或者是瓷磚廠家之間的相互推諉,推卸責任,導致顧客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維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