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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摔倒,如何拿證據,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公共安全 閱讀(2.96W)

一、證據有什麼用?

超市摔倒,如何拿證據,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對於一件事情一定要先確定前提,如果前提不能確定,那麼存在足夠多的不確定性使事情的發展偏離了您預想的軌道,這樣的答案對您不會有多大幫助,所以,這裡的超市應為我們所說的大型商場或者足夠大市場。證據的作用是為訴訟服務,那麼這裡對於證據的理解也應為法律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

二、關於超市摔倒,如何拿證據

(一)在超市摔倒,首先應該有隨行人員立即照看,看傷勢如何。然後與店家協商確定關於摔倒的責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大型商場是有一定的安保和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應該盡到的義務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二)關於賠償,如果責任確定那麼就是關於如何賠償,賠多少的問題,這不是簡單的預計,而應該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不同而異。當然在協商過程中最好自己收集相關協商的證據。一旦現場協商不成,則應報警,封存監控或者調取監控,這位後面的可能的訴訟保留了良好的證據材料,有利於更好地查明案件真相。

(三)根據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三、證據的種類法定: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電子資料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筆錄;

(八)視聽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以上就是超市摔倒,如何拿證據的介紹。證據在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們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對事件保持敏感性,對證據的收集保持一種合理的方式和方法。由於證據的重要性,決定了不是所有的證據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當我們覺得有必要收集某一方面的證據時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合法的方法,這樣才不至於前功盡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西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