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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罪惡之源是什麼

公共安全 閱讀(2.3W)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罪惡之源是什麼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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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特點是什麼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體時最重要的是對不特定性的認識。所謂“不特定”,是相對“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為的危害結果事先無法確定,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一經實施,其犯罪後果就具有嚴重性與廣泛性。行為人對此既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這正是此類犯罪巨大危險性與危害性的表現。客體的不特定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犯罪物件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現在犯罪物件的不特定上。物件的不特定又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行為人主觀上有其特定的侵害物件,而客觀情況使行為人主觀上的特定物件成為不可能,從而呈現出不特定性。例如張某與某大公司老闆王某結怨,一直想置王某於死地,苦於沒有機會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王某,當時街上人很多,王某還帶了保鏢,不好下手,張某就用土製炸彈投向王某,導致5死一傷。張某主觀上只是想炸王某,而客觀上他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另一種是行為人主觀上就沒有特定的侵害物件。

(二)、危害結果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表現在可能性結果的不確定上。

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明顯的表現。具體講,包括可能侵害範圍大小、數量多少和程度深淺的不特定。從範圍來講,可能是一定區域內的範圍,也可能是一定區域外的範圍;從數量上講,既可能是上限已確定的不特定多數,也可能是上限不確定的不特定多數;從程度上講,其受到侵害的程度也是有深有淺的。

如果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是指向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危害結果是行為人事先無法預料和難以控制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具有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因此,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是區分公共安全罪和其它各類犯罪的重要標誌。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對於那種在鬧市區飆車的行為,其實一般不會按照交通肇事罪來進行處罰,往往會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至於此罪的量刑,《刑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