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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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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特點是什麼

公共安全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客體,自然要是對公共安全有侵害的話,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自然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針對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特點,那麼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特點是什麼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汙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特點是什麼 第2張

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特點是什麼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體時最重要的是對不特定性的認識。所謂“不特定”,是相對“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為的危害結果事先無法確定,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一經實施,其犯罪後果就具有嚴重性與廣泛性。行為人對此既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這正是此類犯罪巨大危險性與危害性的表現。客體的不特定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犯罪物件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現在犯罪物件的不特定上。物件的不特定又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行為人主觀上有其特定的侵害物件,而客觀情況使行為人主觀上的特定物件成為不可能,從而呈現出不特定性。例如張某與某大公司老闆王某結怨,一直想置王某於死地,苦於沒有機會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王某,當時街上人很多,王某還帶了保鏢,不好下手,張某就用土製炸彈投向王某,導致5死一傷。張某主觀上只是想炸王某,而客觀上他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另一種是行為人主觀上就沒有特定的侵害物件。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特點是什麼 第3張

(二)、危害結果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表現在可能性結果的不確定上。

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明顯的表現。具體講,包括可能侵害範圍大小、數量多少和程度深淺的不特定。從範圍來講,可能是一定區域內的範圍,也可能是一定區域外的範圍;從數量上講,既可能是上限已確定的不特定多數,也可能是上限不確定的不特定多數;從程度上講,其受到侵害的程度也是有深有淺的。

如果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是指向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危害結果是行為人事先無法預料和難以控制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具有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因此,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是區分公共安全罪和其它各類犯罪的重要標誌。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對於那種在鬧市區飆車的行為,其實一般不會按照交通肇事罪來進行處罰,往往會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至於此罪的量刑,《刑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