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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一樓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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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一樓有責任嗎?

高空墜物一樓有責任嗎?

高空墜物一樓有著責任。

關於高空墜物的侵權法律責任,我國主要遵循公平責任原則。一方面,公平責任原則保護了受害人——被高空墜物砸傷砸死,無法獲得任何賠償,只能認命,顯然不公平,不符合民眾對法律的期望。

另一方面,該原則要求社群居民對其他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找不到責任人時,共同負責,有助於社群共同體的形成,也有助於預防高空拋物的發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首先,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1、誰來擔責?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如何計算賠償?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二、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對於高空拋物,首先,如果能夠找到具體是哪一戶業主實施的拋物行為,家屬可以直接起訴該位業主及物業,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

實際情況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拋物的行為較隱蔽,難於發現,行為持續時間短等,即使有監控攝像頭,也難於發現實施拋物行為的具體業主資訊,但是死者受傷的事實是存在的。故為了維護死者的合法權益,只有要求物業承擔大部分責任,然後由不能排除責任的各位業主共同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高空墜物一樓有著相應的責任,關於賠償,我國本著公平責任的原則,樓層的住戶一起平分相應的賠償款。當然,如果有著明確的事故責任人,可以由此事故責任人單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款。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