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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高空墜物一樓免責嗎?

高空墜物 閱讀(1.48W)

一、如果發生高空墜物一樓免責嗎?

如果發生高空墜物一樓免責嗎?

發生高空墜物一樓是免責的。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也就是業主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會構成什麼罪名?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致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受損的危險,並且責任人對此危險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14條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在認定本罪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即必須要求拋物或墜物的行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不具有後果嚴重性或行為方式高度危險性的,則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

2.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並不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只是對特定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並且行為人對可能產生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態,則可依據行為人具體的主觀故意內容並結合行為的致害程度,具體分析行為所符合的侵害人身、財產犯罪罪名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產生,那麼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僅具有使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具有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並導致相應的結果,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3.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若行為人本應預見拋物、墜物可能會造成致人死傷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造成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時,可以分別論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責任人是否具有過失的判斷,應當結合行為人當時的主客觀狀況,即結合行為人的身心狀況、生活經驗和智力水平,從一般人的立場進行事後的判斷。

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違反自己的注意義務導致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併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則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成立同樣要求行為達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只是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的心態,並且以出現特定的實害結果為前提;如果具體的拋物、墜物行為發生在生產、作業的過程中,由於相關責任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亂扔、亂放建築材料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5.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高空墜物是由於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導致的,比如建設高層建築沒有設定防護網,並因此發生墜物導致重大傷亡後果,那麼該施工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就要承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如果高空墜物是由於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的,比如在建築工程交付使用後由於質量不合格導致高層牆體脫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受損的嚴重後果,那麼直接責任人就可能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高空墜物中,一樓是不需要承擔高空墜物的責任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樓層都是有可能成為承擔高空墜物的責任人的。高空墜物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性殺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相關的罪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