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物業高空墜物檢查管理條例中處理的辦法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 閱讀(1.29W)

一、物業高空墜物檢查管理條例中處理的辦法是怎麼樣的?

物業高空墜物檢查管理條例中處理的辦法是怎麼樣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為此,對於高空拋物及傷害事故物業管理部門可採取以下措施:

1、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牆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在作業工作期間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繞道行走或安排專門人員引導行人。

2、在平時,物業公司應該做好建築物外牆的檢查和日常維護,以免因外牆覆蓋物,公共區域玻璃等公共場所設施掉落而對業主造成損害,窗戶等。

3、在日常工作中,應以各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讓社群居民認識到高空行為是不道德,不文明,提高居民素質,從根本上消除現象。高海拔拋物線。

4、在發生高空墜落物體傷害事件時,物業公司應抓好搶救傷員及現場保護區,及時根據情況向警方報案,並協助相關各部門要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5、對於某些高空拋物面多件採用先進的攝像技術進行監控,以獲取第一手資料和事故證據,使物業公司處於積極地位等。

二、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在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3、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並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一般是針對於物體從高處掉下來而砸到了人或者車子,特別是針對於小區此現象,我國也是專門出了相關的物業條款就是為了更好的管理此工作,從而保障業主還有其它的人不會受到任何的傷害,也不會出現類似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