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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中高空墜物未傷人處理結果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 閱讀(2.33W)

一、無意中高空墜物未傷人處理結果是怎樣的?

無意中高空墜物未傷人處理結果是怎樣的

高空拋物未傷人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刑事處罰,或者將被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五條

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民法典高空拋物該歸哪個部門管?

高空拋物歸公安機關管,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54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我國的法律規定是禁止高層建築物拋物的,但是生活當中不可避免的因為各種原因發生了高空墜物傷人的事件發生,遭遇了這種事情後受害人要及時的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的調查確認了責任人後,就可以提出賠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