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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被告代理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消費權益 閱讀(1.2W)

一、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被告代理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被告代理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

河南XX律師事務所受原告朱XX的委託,指派袁XX律師擔任其與尹XX、中山市XX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現針對本案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沒有爭議的幾個事實

1、受害人晉XX因熱水器漏電觸電身亡的事實

2014年4月6日,晉XX在原告位於洛陽市XX有限公司的倉庫衛生間內使用XX牌熱水器洗澡時,因熱水器漏電觸電死亡,該事實有公安機關出警記錄、情況說明及120出診記錄為證。

2、本案原告賠償受害人晉XX60萬的事實

晉XX死亡後,經與死者家屬協商,雙方於2014年4 月 日達成賠償協議,原告共賠償晉XX家屬60萬元,原告已依約履行。

3、涉案熱水器系從被告尹XX處購買的中山市XX有限公司生產的

通過錄音可知,XX牌熱水器系從被告尹XX處購買,該熱水器生產廠家為中山市XX有限公司。

4、涉案的XX熱水器存在漏電安全隱患

經人民法院委託,河南省XX有限公司對涉案XX牌熱水器作出產品質量鑑定意見書,該意見書明確認定,“現狀態下,被鑑定的XX牌熱水器存在漏電安全隱患。”

二、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60萬元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失、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系其他用電裝置導致晉XX死亡的情況下,可推定晉XX的死亡系電熱水器漏電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但產品質量認證書不足以證明生產者對晉XX的死亡沒有責任。

原告購買的XX牌電熱開水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漏電事故,導致晉XX觸電死亡。晉XX死亡後,原告已承擔了賠償責任,共賠償晉XX家屬60萬元。因晉XX遭受的人身損害為XX牌電熱開水器漏電所致,故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後依法有權向該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追償。

代理人:XXX

201X年XX月XX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產品質量如果出現了糾紛,那麼違法者必定就會承擔其相應的責任,而作為被告也是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因此,在寫代理詞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格式來進行書寫,確保裡面的條款真實有效,從而更好的幫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