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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57W)

一、醫療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1、過錯原則。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特徵

1、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為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機構。

2、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了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按《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包括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也視為醫務人員。執業助理醫師如果獨立從事臨床診斷活動,發生了人身事故,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以及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畢業生,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是可以構成法律規定的醫務人員,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而關於護士是否可以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只有經註冊登記的護理人員在護理活動中造成病人人身損害,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3、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中。按常人的理解,醫療活動是指有醫療的活動。其實不然,病人在醫院進行的身體檢查、醫療器械的植入、對病人的診斷、護理、康復和觀察都屬於醫療活動。但對於沒有通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和其他具有創傷性醫學技術的美容活動不認為是醫療活動。

4、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權益受損害而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是指因病人身體、健康、生命權被醫療機構損害而產生的責任,損害原因是過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損害;造成病人生命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體權損害是指病人的身體組成部分的實質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損害,即造成了病人人體組成部分的殘缺,或是未經病人同意非法損害了病人身體。

5、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又稱為間接責任、轉承責任、延伸責任,是指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替代責任的最基本特徵是責任人和行為人分離,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實施醫療損害行為的是醫務人員,但承擔賠償責任的是醫療機構

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特徵包括,醫療損害責任是在醫療活動中發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權益受損害而發生的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