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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是否不當得利?

財產侵權 閱讀(1.32W)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拾得遺失物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尤其是在遺失物價值本身就很高的情況下,拾得者趨於利益的誘惑總會彌生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想法。很多人就想知道,如果把遺失物佔為己有,那麼遺失物是否不當得利,拾得遺失物我們應該如何處理才是正確的做法呢?

拾得遺失物是否不當得利?

一、拾得遺失物是否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 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拾得遺失物本身不屬於侵權,也不屬於不當得利。如拾得遺失物之後歸還失主的,談何不當得利?問題的關鍵是拾得遺失物之後的行為。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如拾得遺失物,知道失主而拒不歸還,或者失主尋上門而拒不歸還的,才涉及違法問題。此時,屬不當得利。

二、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在實踐中,確有不少人把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混為一談.二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拾得遺失物的歸還,所保護的是物權(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而不當得利的返還,所保護的是債權.從民法通則的體例看,拾得遺失物規定在“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中,不當得利則規定在“債權”一節中.根據“物權優於債權”這一古老的民法原則,還可以引出下列幾點區別:

1、拾得人和得利人的義務不同.拾得人一般說都知道拾得物不屬於自己,因此.拾得人負有妥善處置和合理保管的義務。有些國家的民法規定拾得者負有通知或上交的義務.而得利人如果不知所得之利為“不當”,則不負這種義務。

2、善意佔有的第三人返還義務不同。遺失人因不喪失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因此,其權利性質屬對世權,遺失物被第三人善意佔有時,遺失人有權直接向其要求返還,第三者有返還義務。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造成遺失物的滅失,則因標的物的滅失使所有人基於此標的物的所有權喪失,進兒無法再行使物權請求權,只能得依不當得利之債行使債權請求權(轉賣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時取得的情況)或得依侵權之債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由上述關於遺失物是否不當得利的解答我們不難看出,兩者之間有區別也有聯絡,其實重要的不是拾得遺失物是否不當得利,重要的是拾得遺失物之後的處理方式是否得當,只要處理得當便不是不當得利,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類似的情況,就要知道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