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財產侵權>

當事人撤訴後訴訟費能退嗎?

財產侵權 閱讀(1.42W)

一、撤訴後訴訟費能退嗎?

當事人撤訴後訴訟費能退嗎?

1、撤訴後訴訟費能退,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符合這個規定,申請撤訴可以讓法院退還一半的訴訟費。

2、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二、撤訴條件是什麼?

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處於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並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

(3)撤訴必須合法。一是有權申請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行為,不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

(5)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登出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法律方面的一些程式問題並不是特別瞭解,比如說到法院起訴需要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退還。如果當事人不想起訴了,可以申請撤訴,撤訴之後可以退還一半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