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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撤訴後訴訟費給退嗎

訴訟管轄 閱讀(5.93K)

保險的作用其實很大,最主要的就是在發生意外事件的時候,可以轉移一些風險,這樣當事人遭受的損害就會比較小。而現實中在保險方面產生糾紛的時候也比較多,此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處理。但要是保險糾紛撤訴後訴訟費給退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保險糾紛撤訴後訴訟費給退嗎

一、保險糾紛的訴訟費誰出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按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的負擔不盡相同,根據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變的,除了應當明確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無論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勝訴方還是敗訴方,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均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人負擔。例如,鑑定費以及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鑑定的當事人負擔。

二、保險糾紛撤訴後訴訟費給退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而未預交,法院應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預交的,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准許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零八條並未將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作為起訴立案的條件,以致個別當事人到法院起訴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遇此情形,通常是依據上述規定,裁定其自動撤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上訴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交納訴訟費後,又提出撤訴的,立案庭立案後,將案卷移送相關的審判庭審查決定;准許撤訴的,上訴人持准許撤訴裁定書到我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辦理退還訴訟費的手續。

因此,對於汽車保險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按照以上規定,上訴後准許撤訴的,可以退還訴訟費用。

保險糾紛也是屬於民事糾紛當中的一種,一般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需要有起訴的一方墊付訴訟費,而最終都是由敗訴一方承擔。不過在訴訟中,原告可能出現撤訴的情況,此時訴訟費就會由原告來承擔,至於撤訴後訴訟費給退嗎?答案是肯定的,不過此時也只會退還一半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