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撤訴後證據材料退回嗎?

訴訟管轄 閱讀(1.52W)

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後,法院會要求當事人舉證,提供表明自己立場的證據。但會有一些情形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原告需要撤訴,那民事訴訟撤訴後證據材料退回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回答這個問題。

民事訴訟撤訴後證據材料退回嗎?

一、民事訴訟撤訴後證據材料退回嗎

案件撤訴,並不意味著此事從沒發生過,法院對此事還是會有記錄,雙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證據都不會給回,法院要存檔。如果是原件,法院可以核對後返還,只留影印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申請撤訴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說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亦不得隨意撤銷。

民事訴訟撤訴後證據材料退回嗎?雖然原告提出了撤訴,但法院還會對該案件進行存檔,所以會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退回,留下影印件存檔。原告提出撤訴是有一定的限定條件的,它應在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並且原告撤訴應以書面的方式申請,才會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