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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盜贓物善意取得可以嗎?

財產侵權 閱讀(3.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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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盜贓物善意取得可以嗎?

遺失物盜贓物善意取得可以嗎?遺失物和盜贓物均有其原本的所有人,無論物品以何種方式落入何人手中,都應該按規定進行返還。善意取得應該在價格合適、接受者主觀意識為善意和轉讓物品符合法規的條件同時成立時合理的發生。我國公安機關追回的贓物會按規定尋找原主人並退還,其他複雜情形可諮詢律師。

一、我國關於盜贓、遺失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佔有以後,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佔有人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釋出的《關於沒收和處理贓物贓款若干暫行規定》第六項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被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酌情追繳。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回,予以沒收或退還原主;對買主確實不知是贓物的,而又找到失主的,應該由罪犯按賣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如果罪犯確實無力回贖或賠償損失,可以根據買主與失主雙方具體情況進行調解,妥善處理。”這裡對知情與不知情的買主做出了兩種不同的處理規定,體現了對善意佔有人的承認和保護。在我國的《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處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該規定表明,持票人處於惡意取得以欺詐、偷盜而來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但是持票人出於善意的,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該規定僅僅適用於票據等這類財產性質比較特殊的物品,沒有發展為一般贓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有司法解釋涉及到贓物的善意取得問題。例如,《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詐騙罪中贓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該解釋規定,“行為人將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物或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該解釋頒佈以後,有學者曾認為,中國司法機關自此已經明確承認了贓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有學者對此提出反對意見,認為該司法解釋僅僅針對詐騙案件提出的,對於其他贓物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還不能據此認為我國的司法機關已經承認了贓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114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這也就是承認了機動車作為贓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了與盜贓物同性質的遺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條是對動產或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規定,物權法既然沒有對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作明確的規定,那麼就應該適用物權法關於動產或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規定,即盜贓物應該適用《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盜贓物和遺失物都屬於佔有脫離物,兩者在外觀上和物理屬性上無法區別。《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了遺失物的善意取得,遺失物與盜贓物都屬於佔有脫離物,對於盜贓物應該類推適用《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三條關於遺失物的相關規定。

遺失的物品、盜竊案件贓物贓款的真正所有人有權利追回屬於自己的錢款和物品。不止是物品,動植物也可進行追回索要的程式。即使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了物品,也必須退還失主。建議在發生相關情況時直接聯絡公安機關,避免捲入糾紛。被要求賠償、出現糾紛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