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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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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否可行

對於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否可行

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後,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

二、關於拾得遺失物和侵佔區別是什麼

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二者構成的要件不同

(1)非法侵佔的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拾得遺失物的構成要件

遺失物拾得,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並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

我們通常都知道,拾得他人的物品,我們需要交由公安部門,讓其尋找遺失的主人,這不僅僅體現了拾得者的高尚品質,同時也彰顯了國家的法律制度。最主要的目的還是在於減少遺失者的經濟損失,使其可以短時間裡找回遺失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