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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善意佔有可以嗎?

財產侵權 閱讀(7.81K)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經常會有人在公路上或者其他地方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但是有些人並沒有將他人遺失的物品交給遺失物的權利人或者將他交由派出所,而是自己將他人遺失的物品留下自己使用,那麼遺失物善意佔有可以嗎?本來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給大家簡單的介紹。

遺失物善意佔有可以嗎?

一、遺失物善意佔有可以嗎?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後,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沒有物權變動的公示行為,當事人之間只是債的法律關係,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係,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善意取得符合哪些條件?

善意取得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不是無處分權人。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三、歸還別人的遺失物有權要求報酬嗎?

我國《物權法》第112條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遺失物之後,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由於拾得人歸還他人遺失物並不領取報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遺失物時有重大過錯,即故意和重大過失時才對拾得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如果只因一般過失造成拾得物毀損、滅失,拾得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一問題,通過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撿到他人的遺失物不能夠善意佔有,因為行為人這種行為不能夠算是善意拿到他人的物品,行為人的這種行為應當算是不當得利。大家在撿到他人遺失物的時候,應當及時的交還財物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