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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輔助器具費如何證明

殘疾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其組織肌體的某項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而需要賠償具有補償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費用,由事故責任者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殘廢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費用,屬於殘疾用具費。殘疾用具對一些程度的殘疾來說是必須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後果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癱瘓後購買的輪椅、截肢後購買的假肢、失明後安裝的義眼、聽力減弱購買的助聽器、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等等。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如何證明

法律依據:《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蔘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