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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3.25W)

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依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等。殘疾用具費應當根據傷殘結果和實際需要,按照國產中檔用具的標準予以賠償。今後需要定期更換殘疾用具的,所需費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後實際發生費用後另行解決。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佈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採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費用為標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採用的是國產普通型器具費用標準。

二、司法解釋

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制定中,民政部門認為,假肢安裝因人而異,選用的產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個抽象概念,不易準確界定,實際上不存在可以對號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國各地的殘疾輔助器具生產廠家均根據成本效益核算確定其產品價格,彼此差別較大,很難說哪一個廠家生產的哪一種器具就是 “普及型”或者“國產普通型”。在實務中,也不可能根據這些抽象概念和標準來確定應當給付的費用標準。通常是根據鑑定機構的意見,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殘疾的情況下,需要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但涉及到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是難以認定的,因為不同質量不同標準的器具的價格是有很大的差別的,那麼應當以怎樣的標準來賠償輔助器具費是一個難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國家出臺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