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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是多少

人身侵權 閱讀(2.02W)

一、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是多少?

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是多少

賠償期限一直是爭議很大的一個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實踐中都有其支持者。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參照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具體的做法:

(1)不分年齡,一律賠償二十年。這種賠償方法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是一種操作方便的做法,但非常缺乏合理性,對於殘疾者個體差異和實際困難考慮不足,殘疾者年齡越低,損失越大。

(2)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按五年計算。但是和第一種做法相比,對低齡殘疾者的權利沒有增加,反而增加了對高齡殘疾者權利的限制,減輕了賠償義務人的義務。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賠償。該辦法在現實生活中比較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賠償,非常人性化,充分考慮了殘疾者個體差異,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經濟原因被迫放棄使用殘具,降低生活質量,也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原則。

二、人體損傷程度賠償標準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於釋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3術語和定義

3.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4總則

4.1鑑定原則

4.1.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4.1.2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4.1.3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以上就是對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是多少的相關解釋。人體損傷程度賠償標準有對於輕傷、重傷、輕微傷的界定,以及關於傷病處理的相關原則。輕傷一級的賠付標準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的費用,同時還需要賠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康復所需要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