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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2、正當防衛行為。3、緊急避險行為。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5、不可抗力。6、受害人的過錯。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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