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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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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在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之後,會讓被告書寫訴狀,表明自己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若被告能在辯解書中,說明的事項包含了免責事由,那麼,一般是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衛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二、《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後,由於政府頒佈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發生後對當事人責任的影響,要注意幾點:

1、不可抗力並非當然免責,要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決定。《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主張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兩個義務:一是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關不可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無論是《民法典》,保險法中,都有關於免責事由的規定,只要一方能列舉證明自己具備免責的條件,那麼,就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不同法律規範規定的免責事由時不同的,但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