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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減輕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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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使用,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減輕事由有哪些?

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網際網路上傳播作品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從網到網的傳播、從紙到網的傳播、從盤到網的傳播。由於網路傳播與傳統的普通形式的傳播只是作品傳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所以網路作品的法定許可幾乎完全可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針對於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的減輕事由在法律上沒有明確進行規定。並且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可以減輕著作權的侵權責任,只是說明了怎樣在法定情形之下不通知他人進行使用他人的作品。但是還是需要支付他人一定的稿酬和使用費用,否則同樣還是造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