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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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