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後,將欠稅遺留給私營企業,那麼這部分欠稅是有滯納金的。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5條第1款、第31條第1款、第32條的規定,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者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和繳納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
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
對2001年5月1日修訂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稅,
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
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