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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未繳稅款怎麼處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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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未繳稅款怎麼處理是合法的?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法律責任

稅總關於預繳稅款的系列公告,無一例外的都規定,納稅人應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在規則方面,明確規定了首違不罰、一事不二罰、從輕減輕情節、集體審議制度等;“首違不罰”推動柔性執法,譜寫徵納“和諧篇”。針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環節違法行為數量眾多、危害不大、容易糾正的特點,明確推行“首違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