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計算錯誤少繳稅款怎麼處理
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失誤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和滯納金。
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騙稅、抗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偷逃稅款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逃稅罪的量刑一般是依據逃稅的數額和逃稅額佔納稅額的比例進行確定的。
1、逃稅的數額達到較大,並且佔應稅額10%以上,不到30%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逃稅的額度達到巨大,並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院進行量刑的時候,也要考慮其他的量刑因素才能確定最終判刑多少年,例如減輕、從輕處罰的情形,加重處罰的情形,犯罪分子的情況等。
逃稅罪如果是第一次犯的,如果逃稅人員補繳相關的稅費,交納了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後,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如果是無意的少繳了稅款的話,那麼只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進行補繳稅款就可以了,但如果是故意少繳納稅款的話,那麼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涉嫌逃稅罪,量刑標準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年金額巨大的,在3~7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