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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的跳單行為處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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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客戶在與中介商合作過程中,在中間商已經提供了商品資訊後,客戶跳過中間商直接與對方協商,並達成交易,這種行為就是跳單。那麼居間合同的跳單行為處理辦法是什麼呢?針對這個問題,大家請看以下內容。

居間合同的跳單行為處理辦法是什麼?

一、居間合同的跳單行為處理辦法是什麼

居間合同如果出現跳單行為,合同中有相關條款的話,按照違約解決。

居間合同屬於居間合同性質,如果合同中有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資訊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佣金,該約定並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並可按照違約處理。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資訊、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並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資訊、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資訊,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

二、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係,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問題居間合同的跳單行為處理辦法是什麼的資料,如果大家已經與中間商簽署居間合同,而且在合同實現過程當中利用中間商提供的資料,並在最終與對方達成交易的話會構成違約行為,需要擔負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