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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司法解釋

偷稅漏稅 閱讀(1.59W)

在我國稅務制度是相對明確的,每個人都應該有自己所要承擔的稅務,如果偷稅、逃稅、漏稅、是要受到我國的法律制裁的,為此我國也專門制定了偷稅罪的司法解釋,方便對相關案件的審查。那麼在我國對於偷稅罪最新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偷稅罪司法解釋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201條: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204條第二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11條:單位犯本節第201條、第203條、第204條、第207條、第208條、第20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12條:犯本節第201條至第205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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