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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偷稅漏稅的解釋是什麼

偷稅漏稅 閱讀(3.16W)

一、關於偷稅漏稅的解釋是什麼?

關於偷稅漏稅的解釋是什麼

(一)逃稅漏稅概念

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其他欺騙、隱瞞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達到量化標準的行為。

(二)逃稅漏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侵犯的是國家稅收徵管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偷稅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包括偽造、要造、隱匿、擅自銷燬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5)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偷稅漏稅罪怎麼判?

1、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應占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 出口退稅 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4、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 執行 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國家賦予了企業合理避稅的一些渠道,但這不代表著企業可以通過一些違法的操作手段去偷稅漏稅。最近這段時間,民眾對於偷稅漏稅的討論是比較激烈的,其實國家為了縮小貧富分化差距,對於收入比較高的這部分人,制定的稅收比例相對也高,但根據偷稅漏稅的司法解釋來看,第一次偷稅漏稅並且主動補交稅款的,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