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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偷稅漏稅 閱讀(1.21W)

我國是一個納稅制度比較嚴苛的國家,所以在我國每個公民都需要交納很多的稅費,如果發現偷稅、漏稅、逃稅的話是要進行處罰的,那麼偷稅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偷稅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司法解釋規定了不以年度為納稅期限的其他納稅人,其偷稅比例的計算是以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稅行為發生前一年各稅種偷稅數額與該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筆者以為,這樣的納稅人其偷稅所在的應稅經濟行為都是獨立的,在此種計算模式下,將毫不相干的應稅經濟行為牽涉在一起,加大了應納稅額,使偷稅比例大大下降,甚至可能使一個原本構成犯罪的偷稅行為,合理地逃避了刑法的制裁,刑法的權威性再一次受到削弱。

對於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1個納稅年度的納稅人,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比例,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各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由於納稅義務存續時間短,即使偷稅數額較小,應納稅額相對較少,其偷稅數額佔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也較高,在偷稅數額相同且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其受到的刑罰制裁,將會比納稅義務存續1年以上的納稅人更嚴厲,刑法的公平性得不到體現。

(二)應納稅額的涵蓋時間應以偷稅行為起止日期為準

應納稅額不僅影響某一偷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且還影響著對此行為的量刑,不同稅種其應納稅額的確定也各不相同,因此,正確確定應納稅額的大小,有很大的司法實踐意義。應納稅額的計算應遵循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稅法的依據。對於不同的稅種,稅法都規定了不同的應納稅額計算方法,稅法的規定是我們司法實踐中計算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礎。第二,遵循刑法理論,不可將納稅人的一個連續完整的偷稅行為片面地分割開來。刑法上的偷稅行為是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不能簡單地等同於事實中的自然偷稅行為,它可能只是一個自然偷稅行為,也可以由幾個自然偷稅行為組成。從稅法理論上講,納稅人取得了應納收入或發生了應稅行為都應當立即向國家納稅,行為人在一項應稅經濟行為中偷稅就為一次偷稅行為,在數項應稅經濟行為中均偷稅就為數次偷稅。第三,遵循公平歸責、不枉不縱原則。行為人只對也必須對自己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責任,無法定理由既不可加重也不可減輕。納稅人只能也必須對自己的偷稅行為承擔責任,不能因其他未偷稅行為而減輕罪責。納稅義務的產生、應納稅額的計算,其前提是應稅行為的發生。應納稅額只能是納稅人偷稅所屬的那個應稅經濟行為的應納稅額。對於應納稅額的計算,應將偷稅行為起止期間數個自然偷稅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將每個偷稅所屬的應稅經濟行為的應納稅額相加,其總和即為我們所要的作為偷稅罪定罪量刑的“應納稅額”。

當然,以偷稅行為起止期間作為應納稅額涵蓋時間,牽涉到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問題,由於企業所得稅是以年度為納稅期限,以實際偷稅行為起止期間確定應納稅額,所得稅的應納額確定成為困難。但是,我國目前對企業所得稅的收繳實行分月或分季預交,年終結清的徵收辦法,況且,對所得稅稅前列支的費用和成本的計算,會計法及相關稅收法規均有明確的規定,每個應稅經濟行為均能核算出是否產生利潤的,完全可以計算出偷稅行為起止期間的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因此,應納稅額涵蓋時間應以偷稅行為起止期間較為客觀合理,既能反映偷稅行為人偷稅的客觀實害,又能體現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所堅持的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不但有利於保護我國的稅收徵管秩序,而且體現了刑法對偷稅罪懲治的威嚴性。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對偷稅罪有一個更好的理解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線上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