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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繳納稅款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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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繳納稅款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逃避繳納稅款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逃避繳納稅款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逃避繳納稅款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 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 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首先本罪的客體,即侵犯的物件要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其次欠稅的行為已經發生了,欠稅的行為是該罪成立的前提。當事人要有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了稅收法規,未繳應納的稅款,或轉走和隱藏了財產的。最後最重要的是,涉及欠繳的稅款要大於10000萬元,才能構成逃避欠繳稅款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申報或虛假申報納稅金額,可以認定為逃避繳納稅款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客體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存在欠稅行為是該罪成立的前提條件,當事人違反了稅收的法律規定,沒有及時的繳納稅款。欠稅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