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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欠稅怎麼區分?

偷稅漏稅 閱讀(2.38W)

一、偷稅漏稅欠稅怎麼區分?

偷稅漏稅欠稅怎麼區分?

1、欠稅是欠繳稅金的簡稱,指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稅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稅款、緩徵稅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

2、漏稅是納稅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漏稅是由於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專案,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與偷稅有著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稅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稅法規定,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

3、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

二、新刑法對“偷稅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稅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稅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我國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是要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如果在計算稅金時出現了隱瞞或者偽造稅務賬目等材料時,也是屬於偷稅漏稅的行為,那麼不僅會給國家的稅收工作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同時也是不利於國家的治安和秩序,所以是一定會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