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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造成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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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漏稅造成的後果有哪些?

偷稅漏稅造成的後果有哪些?

導致國家的財政收入減少等都是偷稅漏稅造成的不良後果,具體的危害如下: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和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定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專案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偽造、變造帳簿、記帳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稅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一般是不建帳或不按要求建帳,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如某個體商店業主將收支情況記到自制的紙本上,採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數字和文字元號,經多次檢查督促,仍以“沒文化”、“不認字”等理由拒不建帳,其實是藉機偷稅;國營、集體企業也往往採取偽造、變造帳簿的方式偷稅。企業必須建帳,因此在這一點上企業多采用少造帳簿的方式偷稅。如某集體企業是個生產火柴的廠家,該企業負責人為了少繳稅款,在帳簿上“作文章”,重計材料人庫、重列成本、多提亂提費用、少提折舊等,偷漏所得稅、增值稅。對職工個人採用工資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個人收入調節稅、通過上述手段,使帳面收入與實際收入、帳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結果少繳各種稅款達50多萬元。

2、私設“小金庫”,建立帳外帳。納稅人建置真假兩本帳,真帳自已實用,卻把假帳當作真帳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稅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帳上人為製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帳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帳,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款。

二、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刑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偷稅並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稅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偷稅漏稅的行為,雖然可以給逃稅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收入,但是此種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確實比較大的,我國刑法也採取了一些強制措施,防止他人偷稅。若是在生活中發現了偷稅行為的存在,如實舉報後,還可以得到司法機關的現金獎勵。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