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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公司偷稅漏稅的表現有哪些?

偷稅漏稅 閱讀(2.24W)

虛假公司偷稅漏稅的表現有哪些?

虛假公司偷稅漏稅的表現有哪些?

有以下表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

(2)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6)不辦理稅務登記。

(7)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8)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

(9)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10)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11)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12)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物件、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偷稅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稅罪實行數罪併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定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專案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上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其實,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每種行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體的偷稅方法,常見的有:

1、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稅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一般是不建賬或不按要求建賬,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如某個體商店業主將收支情況記到自制的紙本上,採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數字和文字元號,經多次檢查督促,仍以“沒文化”、“不認字”等理由拒不建賬,其實是藉機偷稅;國營、集體企業也往往採取偽造、變造賬簿的方式偷稅。企業必須建賬,因此在這一點上企業多采用少造賬簿的方式偷稅。如某集體企業是個生產火柴的廠家,該企業負責人為了少繳稅款,在賬簿上“作文章”,重計材料入庫、重列成本、多提亂提費用、多提折舊等,偷漏所得稅、增值稅。對職工個人採用工資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個人收入調節稅、通過上述手段,使賬面收入與實際收入、賬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結果少繳各種稅款達50多萬元。

2、私設“小金庫”,建立賬外賬。納稅人建置真假兩本賬,真賬自己實用,卻把假賬當作真賬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稅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賬上人為製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賬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賬,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款。

3、多行開戶、隱瞞收入。有的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同時使用,卻只向稅務機關提供一個,將大量的實際收入隱瞞起來,如某企業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各有一個賬戶,但只向稅偷稅罪 務機關登了工商銀行的賬號,一年之內,在工商銀行走賬200萬元、在建設銀行走賬150萬元,可見其偷稅比例之大。為了避免檢查而露出破綻,他們在“小金庫”走賬時,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銀行兌單,很難發現。

4、假借發票、偷漏稅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典型行為有:

第一,“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一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聯交給顧客,一聯留下作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稅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稅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燬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

第二,人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

第三,代開發票,這種作法此刻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

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一發票。一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避稅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買方來說影響不大,一樣可作記賬憑證,但對銷售方來說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稅款開啟方便之門;

第五,不開發票。有些購買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

第六,買賣假髮票。此刻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髮票,上有偽造的稅務監製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燬、隱匿賬簿,瞞天過海。對於一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賬簿關係不大,只要自己心裡明白就行了。即使設定賬簿的,也不正規。為了使稅務人員無法瞭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藉口銷燬或隱匿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一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衝抵債款後不記銷售;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戶;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7、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虛假申報的種類有如下凡種:

(1)虛報生產狀況如虧盈等情況;

(2)虛報生產規模;

(3)虛報應稅專案;

(4)虛報真實收入;

(5)虛報職工人數,等等。

行為人有的經常採用一種,有的幾種並用。如被告人王某經營標準件商店,經營範圍也僅限於標準件,並以此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王某發現經營有色金屬賺錢後,未經工商、稅務部門批准,又擅自經營銅絲,但仍以申報的標準件稅目繳稅,後被稅務機關發現。稅務人員檢查時發現王某標準件的收入也不對、經核查查明王某通過不開發票的手法少報營業收入2萬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虛報了應稅專案,又虛報了應稅數額。

8、以種種藉口騙取減免稅來偷稅。國家為了鼓勵某種事業的發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為某種經營活動減稅、免稅、退稅。如合資企業材料進口免徵關稅、對福利性企業減免產品稅等等。行為人為了偷稅,常常在此處鑽空子,“創造”減、免、退稅的條件,實則掛羊頭賣狗肉。時下騙取退稅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犯罪,騙取減稅和免稅仍屬偷稅罪的範圍。常見的騙取減、免稅手法有偽裝合資或合作企業、偽裝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偽裝高新技術企業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偷稅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稅行為的,應以偷稅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稅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

則不構成偷稅罪。認定行為人有無偷稅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是因不懂稅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稅,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稅款的,都不構成偷稅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一個公司偷稅漏稅的表現的形式是有很多種的,而且也會利用這些形式來作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對於我國也是出了相關的條例,只要構成了此罪,那麼就一定會受到很重的處罰,所以,偷稅漏稅千萬不要做,不然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