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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收領域的行政訴訟由誰進行裁決

稅務訴訟 閱讀(3.09W)

一、財政稅收領域的行政訴訟由誰進行裁決

財政稅收領域的行政訴訟由誰進行裁決

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特殊性

從稅務行政與稅務行政複議及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根本區別。稅務行政複議和稅務行政訴訟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兩條重要途徑。由於稅務行政爭議範圍廣、數量多、專業性強,大量稅務行政爭議由稅務機關以稅務複議方式解決,只有由人民法院對稅務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才是稅務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具體體現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徵納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複議程式,即複議前置。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迴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在進行這個稅收的時候,都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的,如果說是超出了這個訴訟有效期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就不會對其進行立案了,所以說一旦發現違法行為,當事人就要立即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