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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仲裁的區別

行政訴訟 閱讀(3.25W)
行政訴訟和行政仲裁的區別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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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或者行政仲裁和行政訴訟區別是怎樣的

行政仲裁、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屬於我國行政司法的主要內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訴訟的重要法律途徑。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說,當我們與別人發生糾紛無法協調時,可以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是法定行政複議機關應行政爭議特定方當事人的申請,審查對方當事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作出相應裁決的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說,當我們不服政府機關的某一執法行為的時候,可以想該機關的上級申請裁決。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活動,通俗的說,當我們不服政府機關的某一執法的時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行政訴訟具有終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