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徵收範圍:
1、一般範圍
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裡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2、特殊專案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
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3、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和營業稅的徵收範圍互不重疊,徵收增值稅的不再徵收營業稅,徵收營業稅的不再徵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混合經營:增值稅徵管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稅銷售行為又涉及營業稅銷售行為。例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範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範圍。
兼營行為:增值稅徵管中的兼營行為指的是,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兼營非應稅勞務。
對於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範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範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佔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徵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和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