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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認定的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一個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
2、合理操作原則。
(五)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車禍責任認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