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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認定 | 車禍當事人責任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14W)

一般發生車禍後,會根據相關事發情況來確定責任人,如果對相關的問題的責任認定有疑問的,可以諮詢當地道路交通部門,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車禍當事人的責任如何認定。

車禍責任認定,車禍當事人責任如何確定?

 一、車禍當事人的責任怎麼確定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的情況

1、出售車輛未過戶,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覆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被盜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付款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0〕38號):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4、機動車交付修理廠修理,修理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修理廠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對交付修理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

總之,一般在車禍中負全責的車主一般都是追尾等較為嚴重的事故,如果在一般的車禍中,你的問題比較複雜,對車禍相關責任人的行為斷定不夠全面的,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做到較為正確的斷定當事人的責任。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