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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保扣繳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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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市社保扣繳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杭州市社保扣繳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14%,個人繳納8%

2、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單位繳納10.5%,個人繳納2%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0.5%.,個人繳納0.5%

4、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等級浮動,人不交納。

二、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型別、聯絡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社保的扣繳比例是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統一規定的,但是,社保繳費基數是由參保單位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情況申報的,所以,各參保單位的社保繳費基數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但杭州市社保機構也規定了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